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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

一、业务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市高企培育入库申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指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双软企业认定及软件企业、产品补助申请服务;
政府科技项目、奖励申报,专精特新、隐形冠军、瞪羚企业申报;
一企一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省市重点实验室等企业创新平台认定;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院士工作站、双百人才等人才认定、补助政策指导申报
二、高新技术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定义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企申报对企业主要有以下优势
(1)税收减免: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
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弥补亏损期: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直接奖励:从申请培育入库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获得资金奖励(烟台市40万);山东省针对“小升高”的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予以10万元的奖励;
(3)融资贷款: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和市场投资; 
(4)资助基础:是部分政府专项资金的首要条件之一; 
(5)品牌提升:科技类企业“国”字招牌企业荣誉,是企业实力的象征;
(6)吸引人才:科技创业的核心是优秀人才,这样更能吸引他们; 
(7)办公改善: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部分地方还可以免费用地; 
(8)政府采购: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体系; 
(9)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利于企业财务报表管理; 
(10)企业上市: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重要条件之一。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八大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概念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政策内容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3、省补助
鲁科字〔202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原鲁
科字〔2019〕9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序号

原政策

新政策

备注

1

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只有高企,培育库内企业,本年度科小,才能申请研发费用补助。

补助范围缩小

2

2亿元以上,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含),2亿元(含)以内,5%(含)。

2亿以上,当年研发投入占比4%(含)。2亿(含)以内,6%(含)。

补助条件-研发投入占比提高

3

2亿元以上,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10%;2亿元(含)以下,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的10%。

当年有新增1个1类知识产权,按研发费6%补贴。新增5个2类知识产权,按5%补贴。其他企业基准比例4%。

补助比例降低

4

单个企业年度补助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

单个企业年度补助600万元,不足1万元不再补助。

 

5

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共同落实,省级财政补助50%,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60%,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补助剩余部分。

采用省级补助,实现省级财政资金直接拨付企业,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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